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,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,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,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,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。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范围包括: (一)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,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配备的工程、设备、装置和监测手段,各项生态保护设施。 (二)环境影响报告书(表)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。 编制竣工环境验收监测(调查)报告需要的资料有:环境影响报告书(表)、环评批复文件、建设工程完成情况介绍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、建设项目的平面布置图、环保工程设施设计方案等。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,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。 分期建设、分期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,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。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、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,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,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(表)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,并处以相应罚款。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实质是对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制度的检查,建设项目中防止污染的设施,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、同时投产使用 132-5813-0324